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聲,77,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蘇明道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林草與陳允定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2號),聲請核定第二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二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