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
19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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