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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