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聲再,3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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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4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邱武良、李碧惠間請

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度聲
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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