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聲再,37,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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