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李文益
林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奕璇 律師
被 上 訴人 鄭志堯
呂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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