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重勞再,1,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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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良政
再審被告 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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