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重抗,12,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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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抗字第12號
再抗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再抗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同訴訟代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Qatar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MarketingComp any Ltd.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04年7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林昇格律師、李志成律師代理再抗告人(具狀人欄抗告人誤載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提起本件再抗告,然未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訴訟代理人林昇格律師、李志成律師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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