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138,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錡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鍾俊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鍾俊義因與上訴人信光汽車貨運行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30,568元、1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