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284,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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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莊東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欣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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