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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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