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易,287,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碧雲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