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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碧雲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碧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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