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易,62,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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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六腳鄉蔬菜共同經營班(即嘉義縣六腳鄉
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
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勝惠、呂瑞蘭間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追加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嘉義縣六腳鄉蔬菜共同經營班(即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新台幣(下同)2,365,712元及自被上訴人收受追加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查本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365,712元,應徵追加之訴裁判費36,69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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