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上更(一),14,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上訴人 王素秋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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