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再,4,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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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吳等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分割共有物提起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51萬9,09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萬8,92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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