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顏圳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上訴人 龍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婷
被上訴人 黃郁婷即龍泰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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