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勞再易,1,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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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卓奇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建良即東加和漢餐廳即東田餐飲店等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76,454元,應徵裁判費17,538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裁判費8,7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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