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勞聲,4,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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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蔡權
相 對 人 臺南市私立育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履行契約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在卷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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