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國再,1,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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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幸美
再審被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原定106年6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請再審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對再審原告106年5月4日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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