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劉陳舜花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劉淑芳(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聲(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國璋(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曾馨
法定代理人 曾于庭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上訴人 楊惠雯
兼訴訟代理人曾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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