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家上,29,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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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劉陳舜花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 訴 人 劉淑芳(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聲(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國璋(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曾馨
法定代理人 曾于庭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上訴人 楊惠雯
兼訴訟代理人曾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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