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建上,8,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喬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貴喬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婷婷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並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具狀就上訴人於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壹二茶堂有機茶商店空間設計整修工程契約書」第六條付款總金額與第五條工程總價金額不符乙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