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郭同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105年度救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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