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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訴訟參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所為確定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3號),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經本院以其不備聲請再審之要件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3號)。
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難認有勝訴之望,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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