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聲再,77,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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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77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就本院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2日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經查: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㈡聲請人105年7月22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

㈢本件聲請人105年7月22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就本院104年5月22日之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裁定聲明異議,或就本院105年7月14日之105年度聲再字第55號裁定,聲明異議,請以書狀說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㈠、㈡、㈢項,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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