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聲再,82,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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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82號
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黃淑敏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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