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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莊國欽
莊國輝
莊富美
莊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上 訴 人 劉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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