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5,金再,2,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本院確定判決(104年度金上易
字第2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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