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上,26,201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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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鄭月娥等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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