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上,285,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許淑萍
戴秀娥
前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被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黃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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