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上,289,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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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蘇旭慧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國中
翁綺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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