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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蔡輝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品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明其不服原審判決範圍,雖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2元,並繳納裁判費1,500 元;
惟此為其於原審勝訴之金額,尚難認係其不服原審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爰命上訴人於一週內補具上訴理由狀,並載明對原審判決如何不服之範圍及其理由,並自行依法計算訴訟標的金(價)額,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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