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3年至98年,向伊申
- 二、上訴人則以:伊依被上訴人補助規定,申請補助並獲核准,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 (一)上訴人於93年至98年,向被上訴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如附
- (二)上訴人就前開活動,除向被上訴人申請補助外,亦向中油
- (三)系爭要點關於系爭規定係於95年2月17日修正公布。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應本於其捨
- (二)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繳回95
-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26萬6400元,為有理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於
-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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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嘉義縣姊妹連線婦女權利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53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元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3年至98年,向伊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活動,經伊核准補助如附表「台電補助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上訴人以相同支出憑證分別向伊及訴外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申請補助,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睦鄰工作要點(下稱系爭要點)五、(四)規定:「經審查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等,如發現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補(捐)助經費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對象停止補(捐)助。」
(下稱系爭規定),應繳回全部之補助款新台幣(下同)307萬元(下稱系爭補助款)。
上訴人領取系爭補助款即屬不當得利,爰依系爭規定及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如數給付。
原審為伊勝訴判決,並無不合等情。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依被上訴人補助規定,申請補助並獲核准,雖伊另受有其他機關之補助,但所請領金額未超過舉辦活動之經費。
系爭要點及核銷程序均屬被上訴人內部自行制定之規範,伊並不知情,且未經兩造合意,不發生拘束伊之效力。
系爭要點於95年2月17日修正後,始有須繳回補助款之系爭規定。
縱認被上訴人之主張有理由,伊應返還之金額僅限95年2月17日以後受領之重複補助款。
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尚有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於93年至98年,向被上訴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活動,合計申請補助金額為307萬元。
(二)上訴人就前開活動,除向被上訴人申請補助外,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合計申請補助金額為248萬元(各次活動名稱、申請日期、中油公司核准補助日期、中油公司撥款日期詳如附表所示),各該活動用以重複核銷之單據金額分別如附表「台電重複補助金額欄」所載。
如附表編號1活動以相同單據向中油公司請領補助之金額為15萬元,編號2活動以相同單據向中油公司請領補助之金額為10萬元,編號10以相同單據向中油公司請領補助之金額為10萬元,編號3至9、11至12活動以相同單據向中油公司請領補助之金額均如附表「台電重複補助金額欄」所載,總計重複核銷金額共計214萬7660元。
(三)系爭要點關於系爭規定係於95年2月17日修正公布。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者,應本於其捨棄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超過重複核銷金額214萬7660元部分,於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時為捨棄之意思表示,此有該日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頁),堪予認定。
則依前開說明,於此部分爰本於被上訴人之捨棄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
(二)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繳回95年2月17日以後重複核銷金額126萬6400元,應屬有據。
1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一)、(三)所示,上訴人於93年至98年,均係依當時之系爭要點向被上訴人申請補助,被上訴人亦均係依當時之系爭要點核准補助,兩造於被上訴人核准各該年度之各項活動補助,經上訴人允受,兩造間就各該年度之各該活動即分別成立一「應受當時系爭要點之規定拘束而接受補助」之無名契約,要不因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系爭要點之詳細內容而有異。
上訴人抗辯不知系爭要點有浮報、虛報需繳回之系爭規定云云,尚無可採。
2又系爭「浮報、虛報需繳回補助款」規定是在95年2月17日公布修正,從而兩造間就93、94年依系爭要點所成立之前述各該無名契約中,即無從認定該契約有「如有浮報、虛報需繳回補助款」之約定。
3再依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二)所示,上訴人於93年至98年,除向被上訴人申請補助外,亦向中油公司申請補助,總計重複核銷金額214萬7660元,其中93年度重複核銷金額為附表編號7活動之25萬元,94年度重複核銷金額為附表編號1、3、11、12活動之15萬元、13萬7400元、15萬元、19萬3860元。
扣除此部分金額,上訴人重複核銷金額為126萬6400元。
4查:上訴人既已向中油公司申請取得補助,其復向被上訴人重複申請補助核銷,即與系爭規定中之「虛報、浮報」要件相符。
上訴人「與虛報、浮報要件不符」之抗辯,尚無可採。
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規定之法律關係,即依兩造間所成立之前述無名契約關於虛報、浮報需繳回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繳回95年2月17日以後重複核銷金額126萬6400元,即屬有據。
又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同時併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為相同之請求,核屬訴之重疊合併,其依系爭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既應准許,則其餘主張即不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5又查:93、94年兩造所成立之前述各該無名契約,既無「浮報、虛報需繳回」之約定,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繳回93、94年之重複核銷金額,即屬無據。
再上訴人係依93、94年所成立之各該無名契約,受領被上訴人所給付之補助款,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被上訴人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繳回93、94年之重複核銷金額,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126萬6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
│活動│活動名稱 │台電補│中油補│台電重複│中油重複│向台電申│向中油申│台電核准│中油核准│台電撥款│中油撥款│
│編號│ │助金額│助金額│補助金額│補助金額│請日期 │請日期 │補助日期│補助日期│日期 │日期 │
│ │ │ │ │ │ │ │ │ │ │ │ │
├──┼───────┼───┼───┼────┼────┼────┼────┼────┼────┼────┼────┤
│1 │2005東石蚵仔文│30萬元│15萬元│25萬元 │15萬元 │94.6.10 │94.6.3 │94.6.23 │94.7.25 │94.12.30│94.10.7 │
│ │化觀光季- 蚵之│ │ │ │ │ │ │ │ │ │ │
│ │美食、美景、藝│ │ │ │ │ │ │ │ │ │ │
│ │術活動 │ │ │ │ │ │ │ │ │ │ │
├──┼───────┼───┼───┼────┼────┼────┼────┼────┼────┼────┼────┤
│2 │菇戀花-2007 中│30萬元│10萬元│14萬元 │10萬元 │96.5.31 │96.5.31 │96.6.22 │96.7.19 │96.12.31│96.11.22│
│ │埔鄉菇類農產品│ │ │ │ │ │ │ │ │ │ │
│ │推廣展覽活動 │ │ │ │ │ │ │ │ │ │ │
├──┼───────┼───┼───┼────┼────┼────┼────┼────┼────┼────┼────┤
│3 │94年度姐妹靚舞│25萬元│25萬元│13萬 │13萬 │94.2.2 │94.1.27 │94.2.22 │94.2.24 │94.12.20│94.8.25 │
│ │師王爭霸 │ │ │7,400 元│7,400 元│ │ │ │ │ │ │
├──┼───────┼───┼───┼────┼────┼────┼────┼────┼────┼────┼────┤
│4 │96年度嘉義縣大│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10萬元 │96.3.12 │96.3.12 │96.3.29 │96.3.21 │96.9.14 │96.6.11 │
│ │林歌唱會第一屆│ │ │ │ │ │ │ │ │ │ │
│ │歌唱比賽 │ │ │ │ │ │ │ │ │ │ │
├──┼───────┼───┼───┼────┼────┼────┼────┼────┼────┼────┼────┤
│5 │96年度「農村. │30萬元│30萬元│30萬元 │30萬元 │96.5.18 │96.5.18 │96.6.7 │96.5.24 │96.10.5 │96.8.6 │
│ │新生活.美學活 │ │ │ │ │ │ │ │ │ │ │
│ │動」 │ │ │ │ │ │ │ │ │ │ │
├──┼───────┼───┼───┼────┼────┼────┼────┼────┼────┼────┼────┤
│6 │97年度「明月照│10萬元│8萬元 │6萬6,400│6萬6,400│97.7.9 │97.7.10 │97.8.14 │97.7.17 │97.12.22│97.11.17│
│ │灣橋-2008 嘉義│ │ │元 │元 │ │ │ │ │ │ │
│ │縣灣橋社區中秋│ │ │ │ │ │ │ │ │ │ │
│ │情」 │ │ │ │ │ │ │ │ │ │ │
├──┼───────┼───┼───┼────┼────┼────┼────┼────┼────┼────┼────┤
│7 │93年度「嘉義女│25萬元│30萬元│25萬元 │25萬元 │93.10.4 │93.10.16│93.10.19│93.10.7 │94.1.21 │93.12.20│
│ │人香」活動 │ │ │ │ │ │ │ │ │ │ │
├──┼───────┼───┼───┼────┼────┼────┼────┼────┼────┼────┼────┤
│8 │97年度「諸羅祭│30萬元│30萬元│30萬元 │30萬元 │97.5.20 │97.5.12 │97.6.11 │97.5.23 │98.2.13 │98.2.2 │
│ │」活動 │ │ │ │ │ │ │ │ │ │ │
├──┼───────┼───┼───┼────┼────┼────┼────┼────┼────┼────┼────┤
│9 │98年度「2009諸│30萬元│30萬元│30萬元 │30萬元 │98.3.10 │98.3.10 │98.4.3 │98.3.19 │98.10.7 │98.9.1 │
│ │羅街舞祭」活動│ │ │ │ │ │ │ │ │ │ │
├──┼───────┼───┼───┼────┼────┼────┼────┼────┼────┼────┼────┤
│10 │98年度「新女性│12萬元│10萬元│11萬732 │10萬元 │98.2.6 │98.2.26 │98.3.6 │98.3.19 │98.6.29 │98.5.5 │
│ │達人隆重登場- │ │ │元 │ │ │ │ │ │ │ │
│ │婦女節慶祝活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94年度「沐春陶│25萬元│20萬元│15萬元 │15萬元 │94.3.23 │94.3.23 │94.4.8 │94.4.25 │95.2.15 │94.9.23 │
│ │然宴-陶氣生活 │ │ │ │ │ │ │ │ │ │ │
│ │家創意陶藝成果│ │ │ │ │ │ │ │ │ │ │
│ │展」活動 │ │ │ │ │ │ │ │ │ │ │
├──┼───────┼───┼───┼────┼────┼────┼────┼────┼────┼────┼────┤
│12 │94年度「民雄鵝│50萬元│30萬元│19萬 │19萬 │94.4.4 │94.6.24 │94.5.4 │94.6.27 │94.11.30│94.10.7 │
│ │肉季」活動 │ │ │3,860元 │3,860元 │ │ │ │ │ │ │
├──┼───────┼───┼───┼────┼────┼────┼────┼────┼────┼────┼────┤
│ │合計 │307萬 │248萬 │229萬 │214萬 │ │ │ │ │ │ │
│ │ │元 │元 │8,392元 │7,66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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