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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翁金蓮
再審相對人 吳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最高法院確定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再審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五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非第二審法院所得審究。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
此部分再審之聲請乃就再審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而為爭執,依首開說明,此係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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