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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林顯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維青、鄭文彰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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