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聲,3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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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再審事件(本院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25日、106年4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準備程序開庭內容,以確認筆錄之正確性,作為訴訟攻防之用,維護法律上之權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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