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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106年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具以李念慈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查再審聲請人之訴狀,係由李念慈以代理人之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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