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6,醫再易,2,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再易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蘇子薰
訴訟代理人 蘇芳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源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22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