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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大朋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
院107年度上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584元【計算式:應返還系爭○○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903.65x公告土地現值160元/平方公尺=2,544,584】,另反訴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4,060元,合計2,578,64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813元,上訴人僅繳26,596元,有收據乙紙在卷可稽,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13,2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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