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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83號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上開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林大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584元【計算式:應返還系爭,○○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903.65x公告土地現值160元/平方公尺=2,544,5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25,552元,有收據聯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尚有未足,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3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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