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7,上,294,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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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周耿宇(即周永祥、周楊金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視同上訴人 周金斷
訴訟代理人 周志恆
視同上訴人 周進德
周蔡素娥(即周崑松之承受訴訟人)


周俊煌(即周崑松之承受訴訟人)


周聖娟(即蔡崑松之承受訴訟人)


周菁萱(即周崑松之承受訴訟人)


周天厚
周德慶(兼周仲庸之承受訴訟人)

周明源

游秀鳳
吳兆昌(兼吳陳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蘇頌斌
周保宗
莊胡雪霞
周其旺
周宗芳
周 宏
蔡進源
周明昌
周美卿(兼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育文(兼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育雅(兼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鳳珠(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鳳琴(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芳鈺(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芳嬪(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建夆(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昆賢(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政旻(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欣賢(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欣志(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林周美鳳(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怡宣(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泉寶(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周秀慧(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古麗容(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古世傑(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范麗華(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范麗雲(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添旺(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金鳳(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周添達(即周其川之承受訴訟人)

吳兆晃(即吳陳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月(即吳陳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秀(即吳陳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玲(即吳陳瓊珠之承受訴訟人)

周萬裕
周國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文雄
視同上訴人 周美月
周昭安
周崇和
周頌堯

周鄭金匙(即周安孝之承受訴訟人)

周學義(即周安孝之承受訴訟人)

周學宏(即周安孝之承受訴訟人)

周柏助(即周安孝之承受訴訟人)

周珍玉(即周安村之承受訴訟人)

周楹棟
周文正(兼周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周慧中(即周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周慧琪(即周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周慧貞(即周玉麟之承受訴訟人)


周怡秀(即周仲庸之承受訴訟人)



周春滿(即周仲庸之承受訴訟人)

卓貞里
周稚齡
周玫君

傅鈺琳
周泓欣(兼周莊碧蘭及周其川承受訴訟人)

周萩宜(兼周莊碧蘭及周其川承受訴訟人))



周靜婉(兼周莊碧蘭及周其川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A○1(即A○4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A○2
A○3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學義為視同上訴人周安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周安孝於上訴人周耿宇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12年4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周鄭金匙、周學宏、周學義、周柏助等4人,有周安孝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69、170頁)。

其中周鄭金匙、周學宏、周柏助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07至209頁),於法並無不合,業經本院准許在案;

惟周學義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周學義為周安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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