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7,上,46,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邱肇斌
葉菊英
陳建發(原名陳清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葉進祥律師
被上訴人 曾鑫郎
潘建宏
蔡岳峰
蔡幸娟
馬德華
莊國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