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徐義輝
再審被告 總祿境即臺南市總祿境廟
法定代理人 邱秀雄
再審被告 楊文輝
吳曹玉杯
藍啓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8,3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215元,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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