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上訴人 邱憲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頁第十二行關於「迄於本院109年2月18日準備程序終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迄於本院108年7月23日第一次準備程序終結時」;
第十三行關於「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㈣」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0月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
㈢」。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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