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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蘇振枝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宗揚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淇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施介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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