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7,勞上,28,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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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林吾育
蔡坤祥
吳祖狄

施雅蓮
林育詩

邱子芸
蘇燦隆
吳南億
陳仁益
洪幼美

何彥祥

王世保

陳柏縉
翁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被上訴人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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