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林吾育
蔡坤祥
吳祖狄
施雅蓮
林育詩
邱子芸
蘇燦隆
吳南億
陳仁益
洪幼美
何彥祥
王世保
陳柏縉
翁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鄭婷婷律師
蔡宜君律師
被上訴人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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