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7,勞聲,1,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再字第一號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一○六年十月二十
三日準備程序;
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06年9月25日、同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2月5日審判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並於105年5月23日分別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之再審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本案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並經上訴第三審,應可認有明瞭開庭內容之必要,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