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7,重上,60,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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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晉生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許裕評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億562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8萬768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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