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安平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汎柏
蕭雅馨
徐紫芸
翁順衍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陳岱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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