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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蘇奕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慶裕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45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43.03平方公尺×3,000元×1/2=214,545元;
建物部分:743,600元×1/2=371,800元,合計586,345元《214,545元+371,800元=586,34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林逸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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