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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提起反訴,反訴聲明為:「㈠請求判決准予兩造離婚。
㈡反訴被告甲○○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反訴請求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經核反訴請求第一項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不另徵收裁判費。
反訴請求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反訴裁判費8,1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8,1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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